八步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八步区,贺州市委、市政府所在地,是原来的贺县及原县级贺州市的改称。位于广西东北部,地处湘、粤、桂三省(区)交界处,国道207线、323线和正在建设的桂梧、广贺、永贺高速公路、贵广快速铁路及建成通车的洛湛铁路都交会于八步。八步区总面积3686平方公里,总人口65万人(2009年),辖12个乡镇、1个瑶族乡和3个街道办事处。八步区是原来的贺县及原县级贺州市的改称。历史悠久,汉元鼎6年(公元前111年)设临贺县,至今已有2100多年历史。辖区内有5个城镇曾经是历史上建制县的县治所在地,它们分别是原临贺县(今贺街镇)、封阳县(今铺门镇)、信都县(今信都镇)和建兴县、兴安县、桂岭县(今桂岭镇)和八步街道(原八步镇)。1997年2月,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和原梧州地区更名为贺州地区,贺州地区驻地设在原县级贺州市; 2002年6月,贺州地区撤地设市,前称梧州地区,2007年改为”贺州地区”,成立“贺州市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。 改称贺州市,原县级贺州市改称为八步区。